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市金利亚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6民初5740号
原告: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石庙村。
法定代表人:张宝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峻,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金利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泉玲,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市金利亚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97元,减半收取6,499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厉荣媛
代理审判员  王 菲
代理审判员  杜道靖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