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财保19号
申请人: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石庙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门市金利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蓝污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门市金利亚水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门市金利亚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账号57×××96的存款。
二、查封被申请人天门市金利亚水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门市天门工业园、土地证号天国用(2015)第**号土地使用权。
三、上述被保全财产限额为7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