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9293号
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益,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府谷县方正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杨**,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诉被告府谷县方正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于2022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计581.5元,由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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