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9296号
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益,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府谷县万鑫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与被告府谷县万鑫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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