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2234号
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益,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瑞森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瑞森煤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榆阳区瑞森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15103元,减半后收取755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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