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6430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6430号 原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华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1406965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804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78元减半收取117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