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与陕西延长石油榆阳三江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3602号
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延长石油榆阳三江煤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与陕西延长石油榆阳三江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公司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