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执恢4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滨**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814467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案字(2016)第10299号国内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63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交来案款30000元,剩余标的及利息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青***案字(2016)第10299号国内仲裁裁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