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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某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执恢4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滨**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814467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案字(2016)第10299号国内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63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交来案款30000元,剩余标的及利息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青***案字(2016)第10299号国内仲裁裁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