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五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济源市五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济源市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执2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五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荆梁南街,组织机构代码:79916873-5。
法定代表人:郭亚军。
被执行人:济源市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自来水公司北50米,组织机构代码:57924812-7。
关于济源市五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济源市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济源市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户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源市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4×××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7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