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五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济源市五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2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五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荆梁南街。
法定代表人:郭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周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宗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杰,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济源市五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电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96民终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龙电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枉法裁判,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为了逃脱自己的法律责任,一直在做虚假陈述,做为一个大型的公司签订合同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二审法院已经认定涉案合同属于一个真实、有效的合同。三、关于本案涉案合同真实的施工时间,由于该合同履行完毕时间较长,且合同系双方事后补签,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已经认定涉案合同内容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那么双方争执的实质意义并不在于施工的时间具体节点,因为该案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并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应该围绕焦点审理。综上,本案两次二审均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西城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济源市五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一直是以骗取答辩人工作人员盖章签字的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来进行的虚假诉讼,对于申请人的这种虚假诉讼的行为应当进行处罚。二、正常的建设施工中如果增补工程量的最终进行一个决算,将增补的工程纳入决算表,不会补签合同然后补签开工竣工资料,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再审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五龙电力公司一审起诉称2015年8月与西城建筑公司签订的《济隆花城公共400V用电工程施工合同书》,并以此请求西城建筑公司支付550000元工程款,诉讼过程中五龙电力公司改称合同为补签,并结合开工报告、竣工报告主张该合同实际履行。但合同另一方西城建筑公司对于该合同履行予以否认,称涉案合同以及开工竣工报告均为电力部门补资料而签订,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基于双方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五龙电力公司除了出具合同外,还应当对合同的履行,即由其实际完成施工、现场管理、人财物费用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等提供有效证据进行举证,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的规定,本案二审开庭时五龙电力公司称涉案工程是2015年8月份开始施工,本院复查期间又陈述2014年6月份开始施工,五龙电力公司对于涉案工程的施工时间这个本案需要认定的重要事实陈述不清且前后矛盾,故本院对于五龙电力公司的再审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五龙电力公司的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源市五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和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