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万达机电有限公司

济源市万达机电有限公司、济源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6民终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万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愚公路与开南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实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菁,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
法定代表人:张树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济源市万达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9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源市万达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源市万达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源市万达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1754元,由上诉人济源市万达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东杰
审判员  聂文峰
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郑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