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民终8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522688。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203200721000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区苏稽镇苏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082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1199510941134。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3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鲜 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 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