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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某某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民终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区苏稽镇苏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082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1200410341899。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522688。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2032007210007。 上诉人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上诉人**钱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3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3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鲜 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 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