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民终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082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江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双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玉
审 判 员 李淑群
审 判 员 黄 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 军
书 记 员 夜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