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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民终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082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江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双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玉 审 判 员  李淑群 审 判 员  黄 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 军 书 记 员  夜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