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与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892号
原告:***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46,住所地:德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81015174X,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71,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17元,减半后1125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卢 帆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骆 凡
打印:**红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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