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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与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892号 原告:***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46,住所地:德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81015174X,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71,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17元,减半后1125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卢 帆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骆 凡 打印:**红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