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24执24号之二
申请人:***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大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西昌市经久工业园区(黑土湾)。
法定代表人:雷淑君,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执行***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与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客站分理处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民事调解书上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客站分理处开设的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