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24执24号
申请人:***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大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西昌市经久工业园区(黑土湾)。
法定代表人:雷淑君,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凉山州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凉山州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625327.58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