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24执24号之一
申请人:***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大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西昌市经久工业园区(黑土湾)。
法定代表人:雷淑君,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成立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内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之规定,现查明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客站分理处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客站分理处开设的账户存款3625327.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