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24执23号
申请执行人:***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住德昌县德州镇大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凉山鑫烁贸易有限公司,住西昌市经久乡***(工业园区)108号2栋3**。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与凉山鑫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昇商砼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3424执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