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82财保363号
申请人:大庆市鑫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孵化器一期工程1号孵化器3-801号。
联系电话:18845******
被申请人:黑龙江地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彬职务:经理
地址:肇东市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077764877e
申请人大庆市鑫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地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27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地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27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楼房(坐落于肇东市宏盛园**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55.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