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东建工有限公司

**与**、徐彬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503民初940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徐彬力,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四川沃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宜宾市债叙州区观音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恒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青龙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桀,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徐彬力、四川沃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恒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4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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