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民辖5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6月29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永登县城关镇蓝星小区。
被告:***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36岁,住甘肃省永登县。
原告***与被告***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8日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以原告***是其单位干警,对本案该院不便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是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职工,为公正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磊
代理审判员 芦 卫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