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 庆 市 云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5614号
原告:**均,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树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535719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均与被告江西树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均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均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均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杨 凡
书 记 员 颜 璐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