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4269号
原告:***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市石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89080。
法定代表人:陈鲲。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航源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5372616X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航源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2.00元,由***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