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先楚核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10执异107号 异议人(申请人):***,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市鹿泉区。 被执行人:***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与***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阀门一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异议人***对***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3)**字第196号结案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执行的不对;2、没有执行故意拖延,**支付给异议人各款项的利息;故对***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3)**字第196号结案通知书不服。 本院查明,2012年12月19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字(2012)第447号裁决书,该仲裁裁决:1、阀门一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792元。2、阀门一厂支付***一次性长残就业补助金30130元,停工留薪5620元。3、阀门一厂补发***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病假工资6896.73元。4、阀门一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991元。以上四项裁决金额为96429.73元,限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5、***将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票据交由阀门一厂报销后给付***。6、阀门一厂为***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治疗工伤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领取手续后给付***。 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2013年7月23日,本院向阀门一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3年11月13日发出报告财产令及申请表。2013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支取了仲裁裁决书第一至四项的执行款96429.73元。2015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支取了仲裁裁决书第五项的执行款10897.67元。2016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支取了仲裁裁决书第六项的执行款76128元。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执行的不对,***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字(2012)第447号裁决书是异议人***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被执行人阀门一厂解除劳动关系,经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实,***与阀门一厂于2012年12月29日停止了劳动合同,按此年度的待遇基数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无不妥。异议人***提出未执行**履行期间的利息,***裁字(2012)第44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第一至四项虽有具体数额,但被执行人需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申报后支付。该裁决内容第五项需申请人将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票据交被执行人报销后支付。该裁决内容第六项需被执行人申报后给付,但无法计算**履行期间的利息起止时间,已经通过司法救助方式给予救助。现申请人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院出具结案通知书合理合法,故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安 勇 人民陪审员  田淑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