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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694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云南省***人,村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 被告: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11层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1976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华市,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 原告***与被告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