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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583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云南省***人,住云南省***。 被告: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19761L,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1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四川省华蓥市人,住四川省华蓥市,系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华市。 原告***诉被告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二二年八月五日立案,原告***于二0二二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后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