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11层110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款已转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执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锟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821执916号
***、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本金172761元及及其垫支的案件受理费17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执行后,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978元(含执行费2517元),该款已于2021年8月30日转付申请执行人***。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执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