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6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仓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11层11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8元,减半收取503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成
审判员 赵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