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民初9817号
原告浙江浩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方国际复合社区双塔综合楼**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后**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浩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浩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浩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浩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