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吉尔德奥托电动机有限公司(GELDERAUTO MOTOR SL)、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民初214号 原告:吉尔德奥托电动机有限公司(GELDERAUTOMOTORSL),住所地西班牙王国阿利坎特省圣维森特-德尔拉斯佩奇市CalleLaFragua街24号ELCANASTELL工业区。 代表人:VANORUZJUANCARLOS。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龙游县湖镇工业新区新圩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尔德奥托电动机有限公司(GELDERAUTOMOTORSL)与被告浙江瑞飞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吉尔德奥托电动机有限公司(GELDERAUTOMOTORSL)于2023年2月6日以案涉域外证据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尔德奥托电动机有限公司(GELDERAUTOMOTORSL)因案涉域外证据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尔德奥托电动机有限公司(GELDERAUTOMOTORSL)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吉尔德奥托电动机有限公司(GELDERAUTOMOTORSL)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