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振兴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02执27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大道639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绍兴生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市振兴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育贤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市金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绍兴生态产业园漫池路11号1幢二楼2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3年2月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2月1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振兴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溢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的(2018)浙06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18年5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振兴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溢物资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500000元。被执行人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振兴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溢物资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7400元、诉讼费1382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振兴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溢物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告知书,被执行人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振兴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溢物资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振兴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溢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已依法扣划绍兴市振兴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160.6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诉讼费后偿付给申请执行人24933.65元。执行人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皋埠漫池路××号厂房已被查封,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振兴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溢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有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本院经查找被执行人绍兴市金溢物资有限公司下落无果,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绍兴市振兴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溢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执行到位金额24933.65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约谈、短信等方式将被执行人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振兴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溢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振兴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绍兴市金溢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