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743号
原告:***,男,195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新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董事长),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