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743号 原告:***,男,195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新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董事长),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