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

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油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19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油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油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上***油压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货款98361.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03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邮件因被执行人已搬迁且新址不明而未签收。 2、于2020年6月23日及2020年10月13日通过法院 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由另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上海农商银行泖港支行账号为50×××97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11月5日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泖港支行账号为03×××71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6月28日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账号为10×××59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6月28日止。上述冻结账户如需继续冻结,请在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3、于2020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于同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4、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未果。 5、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通过执行公开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短信通知,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1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汪 兵 审判员 许 浩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