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19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泰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泰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9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执行人江阴市泰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货款8685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40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6月19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处无人签收。
2、2020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并冻结,但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等财产信息。
3、2020年7月2日,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20年7月27日,本院委托江阴市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近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二次查询,未查询到新的财产线索。
6、2020年8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寄发执行通知短信息,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人民币90942元及执行费1264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苏0681民初9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