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3703号之一
原告: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新安工业园区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兴化市润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临城镇老阁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润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保全费230元,合计3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