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邦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邦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2128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青海洲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邦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999331G,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川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青海邦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邦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以双方和解,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郎 晨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