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7民初474号
申请人: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1号288房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7955625F。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嘉兴市嘉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齐进路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7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兴市嘉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6041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自用房产、自用机动车辆。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对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嘉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04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限于自用房产、自用机动车辆),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1年,时间从2023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