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789号
原告: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嘉兴市嘉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齐进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嘉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