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

***、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388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贵阳小区17号楼121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自行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宁 禄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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