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

**、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2471号 解除查封申请人:***,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文化街五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被申请人: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上海路贵阳小区**楼121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解封申请,要求解除本院(2021)吉0103民初648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及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102,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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