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2471号
解除查封申请人:***,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文化街五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被申请人: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上海路贵阳小区**楼121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解封申请,要求解除本院(2021)吉0103民初648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及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102,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