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2258号 申请人:***,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被申请人: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上海路贵阳小区17号楼121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2000.00元额度或对其名下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九洲方圆系统标识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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