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5民终1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淼,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水村。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淼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4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淼以“其与被上诉人湖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上诉人张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肖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