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纳菲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湖南某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12民初1785号
原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榔梨镇榔梨工业园。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镇迎宾大道东侧08023334幢号。
法定代表人**建。
原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湖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销对被告湖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637元,由原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