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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3民初2702号 原告:桂林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路鑫业市场A区1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9880185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山北路4号***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97610545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桂林市**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原告桂林市**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装饰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桂林市**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 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荔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