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5民初809号
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山北路4号***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9761054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通亮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85号丰业国际城C座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69278524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425498978611F。
负责人:***,该院院长。
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通亮灯具有限公司、天等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