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开利空调冷冻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9035号
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利空调冷冻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开利空调冷冻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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