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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开利空调冷冻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9056号 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利空调冷冻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开利空调冷冻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