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开利空调冷冻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9037号
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利空调冷冻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开利空调冷冻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王 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