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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开利空调冷冻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9038号 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利空调冷冻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审理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开利空调冷冻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广西联洋暖通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唐 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